昨日,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一起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案件。借此提醒广大市民: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渔期内禁止垂钓,请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
今年6月25日14时20分左右,朱某携带一套垂钓器具,在海门大洪闸东侧20米长江水域垂钓。当日14时55分,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朱某发现执法人员靠近后,将垂钓器具抛入长江。据当事人现场供述,其使用的垂钓器具为1根2.4米路亚竿、20米钓线、1个拟饵单钩,未捕得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干流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7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件办理中,朱某提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属合规渔具、扔竿不构成情节严重、配合执法等陈述申辩。经复核,区农业农村局认为: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法律法规并未豁免或放宽“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当事人将垂钓器具抛入长江,属于逃避、抗拒执法检查,该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当事人无渔获物,已按“较轻”阶次在0.5万元以下裁量,处以3000元罚款并非加重处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