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货主和货车司机为降低费用而脱离平台私下交易的行业现象,无业人员顾某、曹某合伙实施诈骗,在三个月内作案4起,骗得9名货主及货车司机4万余元。近日,海门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顾某和曹某居住在广东某地,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两人闲聊发现不少货主和货车司机为压缩成本,会脱离网络货运平台私下交易。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这让他们萌生利用信息差实施诈骗的念头。
商量后,顾某和曹某确定了“拆分角色、两端伪装”的作案模式。按照分工,曹某先在某货运平台筛选真实货源信息,然后伪装成货运司机联系货主,以“私下交易没有平台服务费”“我的运价报价低于市场价”为饵,引诱货主添加其微信协商合作。急于降低运输成本的货主大多同意线下对接,并将货物名称、装卸货地点、运输要求等完整货源信息悉数告知。这时,顾某便伪装成货源方招揽货车司机,用平台小号发布货源信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运费价格吸引货车司机接单。和针对货主的套路一致,接单司机也被诱导离开网络货运平台,转为微信私下沟通。至此,二人同时掌控了货主和货车司机两端资源。
司机上门完成装货后,顾某以“需先行支付额外高速通行费”“给发货方公司领导回扣”等理由,要求司机通过微信转账交“定金”,承诺货物送达后,该笔钱款会连同运费一并结算。司机见货物已装车,认为交易已基本落地,便放松警惕支付款项。当运输车辆即将抵达收货地时,曹某以承运司机的身份联系货主,提出先结清全部运费才允许车辆卸货。货主见货物即将送达,未仔细核验对方身份,便将全额运费转账。顾某、曹某收取两方钱款后,立即将对方微信拉黑。
2024年10月至12月,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诈骗9名货主及货车司机,被害人分布于浙江温岭、安徽淮北多地。2024年12月,货主蒋某、货车司机刘某通过货运平台下单,货物运至海门时,遭遇顾某、曹某诈骗,发现被拉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1月,曹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顾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