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获悉,我区海域发生的一起使用浮子筏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近日依法审理宣判,将作为我区打击海上非法捕捞行为的典型警示案例。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35度之间黄海、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时段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期内禁止各类违规捕捞作业、禁用渔具严禁下海投放。
去年7月1日晚,一对夫妻明知我区蛎岈山海域正处于伏季休渔管控期,仍心存侥幸驾驶浮子筏,携带53条地笼网,前往该海域投放地笼非法捕捞。7月3日晚,这对夫妻再次驾驶浮子筏前来收网,被区农业农村局、南通海警局海门工作站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清点称重,查获杂鱼、梭子蟹、皮皮虾等各类渔获物共计54.05公斤,涉案渔获后续作无害化处理,全部53条地笼网、作案浮子筏均被依法扣押收缴。
本月中旬,负责海上环境资源案件的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规定对该案件作出判决,涉案地笼、浮子筏依法予以收缴,并罚款人民币7000元。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醒,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