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东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临期牛奶未明示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王女士在辖区某超市购买整箱牛奶,回家后发现距离保质期仅剩两天,而超市既未设置临期食品专区,也无任何提示标识。王女士认为自身知情权受到侵害,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查,该超市将临期牛奶与正常商品混放销售,且未作任何标注。商家虽解释称“牛奶仍在保质期内,并非过期食品”,但执法人员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生产信息,确认投诉情况属实,商家未履行临期商品告知义务,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商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强调临期食品须明确公示、主动提醒,切实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最终,商家认识到自身管理疏漏,当场向王女士致歉,并同意为其更换一箱当月生产的新鲜牛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