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农业农村局对在长江三厂段水域违规垂钓者朱某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
为什么是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呢?事情回溯到6月25日14时20分左右,当事人朱某携带一套垂钓器具到达三厂街道大洪闸东侧20米长江水域,使用一根路亚鱼竿垂钓;14时55分,被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朱某发现执法人员靠近后,为逃避处罚,将路亚鱼竿扔入长江。本次违法过程中,朱某未捕得渔获物。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朱某开展调查取证,并同步开展普法教育。
次日11时20分左右,朱某不思悔改,再次携带一套路亚鱼竿来到三厂街道中兴装备南侧长江水域垂钓;11时35分,被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查获的垂钓器具一套予以登记保存。
据了解,在此次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出来前,朱某今年因在长江水域实施违法垂钓已被处罚两次。此前案件适用修订前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处罚裁量标准相对较轻,未能对当事人形成有效震慑。这两次行政处罚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经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海门长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并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违法情节,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对其两次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4000元共计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垂钓器具一套。



